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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日期:2007-8-18 10:33:06 点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
  (四)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改为按定额标准划入,即从2006年4月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适当提高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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